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之隱私權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本會)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1. 非公務機關名稱。
  2. 蒐集之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會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會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會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會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會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並註明其爭議,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會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開個資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臺端得透過下列電子郵件或聯絡電話洽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1. 電子郵件:請按「意見信箱」連結
  2. 聯絡電話:(02)2630-9555

有關貴會向本人告知之上開事項,本人已知悉相關內容。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辦理臺端使用全國繳費網繳納相關費用等特定目的(包括:金融爭議處理;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帳號、電話(信)號碼、水號、電號、車牌號碼、銷帳編號、查核碼、繳款金額及其他臺端在全國繳費網輸入的資料。
利用對象
  1. 本會(含受本會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律規定或經法律授權之非公務機關。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4. 依有效國內法令規定之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利用期間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規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因執行法定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上開期間或保存年限,以最長者為準)
利用地區 上開「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利用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機器或載具為蒐集、處理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