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之隱私權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本會)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二、有關本會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會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開個資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臺端得透過下列電子郵件或聯絡電話洽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有關貴會向本人告知之上開事項,本人已知悉相關內容。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辦理臺端使用全國繳費網繳納相關費用等特定目的(包括:金融爭議處理;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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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帳號、電話(信)號碼、水號、電號、車牌號碼、銷帳編號、查核碼、繳款金額及其他臺端在全國繳費網輸入的資料。 |
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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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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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區 | 上開「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機器或載具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