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之隱私權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本會)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 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會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會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會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會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會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開個資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 臺端得透過下述電子郵件或聯絡電話洽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
電子郵件:請至首頁點選「意見信箱」連結
聯絡電話:(02)2630-9555